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被訴網絡侵權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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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湘0202民初2593號
原告: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少梧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煒,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倩,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中生,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曾林,男,漢族,1951年11月11日出生。系該公司銷售經理。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天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株洲少梧)與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加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株洲少梧的法定代表人伍少梧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聶煒,被告天津加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曾林、唐延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株洲少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立即刪除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標題為《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的文章;2、請求判決被告在其所有公司官方網站首頁、微信公眾號、在湖南和天津的省級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且在微信公眾號上的道歉聲明至少保留30天,恢復原告名譽;3、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200000元;4、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主張權利的費用20000元(公證費2000元和律師費18000元);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一家專業銷售和生產智能電動潛液泵的公司,被告亦系一家泵加工、制造公司。兩家公司在業務范圍上存在競合,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原告近期開展業務時,被詢問起關于潛液泵的安全性能等相關事宜發現,被告于2019年5月22日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篇文章,標題為《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中被告列舉了5條問題,將其描述的潛油泵說成是一種危險性極大的產品,而其生產的綠牌潛油泵是安全的。被告為推廣其產品而肆意詆毀原告的產品的行為實際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商譽。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天津加馬答辯,加馬公司在公眾號發表文章僅對永磁電機潛液泵這一產品用于0區的安全性進行了客觀評價,并非針對少梧公司;加馬公司發表的評論依據的論據均系權威媒體的相關報道及對本領域相關專家的咨詢意見,沒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其僅是針對大功率永磁電機潛液泵由于0區使用的潛在危險性作出了正當性評價,不屬于誤導公眾,不構成商業詆毀。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株洲少梧是2015年2月13日成立,系從事特種電機設備、高壓直流無刷電機電器、控制器、液體設備的研發、生產、銷售;自動化設備的銷售及安裝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天津加馬是2002年4月3日成立,系泵加工、制造;電纜、熱縮材料加工、檢測;機械零部件加工;物料搬運設備制造(機動車除外);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原、被告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有一定的競合。原告株洲少梧生產的產品工商注冊品牌為“澳利帕普”,但原告株洲少梧未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標注品牌。2015年6月19日,原告株洲少梧取得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頒發的潛液式電動泵(型號及規格:QYYCB100A)《防爆許可證》;2018年12月3日,原告株洲少梧取得國家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頒發的潛液式電動泵(型號及規格:QYYCB100B40L)《防爆許可證》;2019年原告株洲少梧取得國家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頒發的潛液式電動泵(型號及規格:QYYCB100B①-②③)《防爆許可證》,其中2015年6月19日取得的《防爆許可證》已于2020年6月19日失效。2019年5月22日,被告天津加馬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中發表《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該文章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告知讀者鶴管潛油泵選型流程,第二部分為警示,警示中載明:“現電動鶴管潛油泵市場存在以下問題:1、現在市場有一種永磁電機潛油泵,永磁電機自身帶有能量,隨時可能發生'掃膛',即轉子和定子的間隙只有0.2毫米,發生摩擦產生火花;綠牌潛油泵自身不帶能量,不會產生火花。……5、永磁電機內的磁鋼是脆性材料一旦碎裂,掉下的碎渣會產生火花。鶴管潛油泵的工作環境免不了經常碰撞,很危險。”原告株洲少梧瀏覽到該文章后,認為株洲少梧生產的永磁電機潛油泵不具有被告天津加馬發布的文章中所描述的危險性,被告天津加馬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株洲少梧的商譽,釀成糾紛。
另查明,被告天津加馬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中發表《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涉及到的永磁電機潛油泵,原告株洲少梧不是該產品的國內獨家生產廠家。
本院認為,本案系網絡侵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本案中,原告株洲少梧雖然不是永磁電機潛油泵的獨家生產廠家,但就其生產的產品取得了相關的《防爆許可證》,被告天津加馬作為競合產品生產經營者,在沒有證據證實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禁止或限制生產、銷售永磁電機潛油泵規定的前提下,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表文章,說明自己生產的綠牌潛油泵自身不帶能量,不會產生火花,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永磁電機潛油泵的安全性產生誤解。被告天津加馬在告知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的同時提出警示,實質是進行自我產品宣傳的行為,為自己牟取利益,構成侵權。侵害了包括原告株洲少梧在內的永磁電機潛油泵生產廠家的合法權益,對于原告株洲少梧要求被告天津加馬停止侵權,立即刪除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標題為《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天津加馬辯稱文章僅對永磁電機潛液泵這一產品用于0區的安全性進行了客觀評價,并非針對株洲少梧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天津加馬雖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原告株洲少梧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因被告天津加馬的侵權行為所受到實際損失的金額,及被告天津加馬獲利的數額,且被告天津加馬的侵權行為并未特指原告株洲少梧,故原告株洲少梧要求被告天津加馬賠償損失人民幣2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賠禮道歉是責任人向權利人承認其行為構成侵權并表示歉意的一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一方面,賠禮道歉旨在對被侵權人的精神傷害予以撫慰,通常適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受到“心理創傷”,需要精神撫慰,因此賠禮道歉的對象應是自然人。本案中,被告天津加馬的侵權行為具有不特定性,原告株洲少梧亦不是獨家生產永磁電機潛油泵的生產廠家,且基于公眾賬號平臺不能主動搜索和添加任何人,被告天津加馬的侵權行為有限,故對原告株洲少梧要求被告天津加馬在其所有的公司官方網站首頁、微信公眾號、在湖南和天津的省級報紙上賠禮道歉,且在微信公眾號上的道歉聲明至少保留30天,恢復名譽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株洲少梧支出的公證費2000元屬于為制止侵權所發生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因律師費不是本案必須支出的費用,且原告僅提交了《委托代理協議》,未出具相關支出憑據予以佐證,故原告株洲少梧要求被告天津加馬賠償律師費18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上的侵權行為,刪除標題為《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的文章;
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合理費用2000元;
三、駁回原告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600元,減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承擔500元,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的,應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現金交納的,直接向華融湘江銀行駐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點繳納;匯款或轉帳的,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收款單位:湖南省財政廳國庫處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繳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后果。
審判員 吳珉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沈國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