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賽锘起訴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網絡侵權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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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湘0211民初2713號
原告:湖南賽锘工業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天易大道959號高科新馬金谷A5棟302號。
法定代表人:李雙全,系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煒,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起訴,承認、變更、放棄、反駁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行和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倩,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資陽路15號(南開工業園10號樓1層廠房)。
法定代表人:夏中生,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天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起訴,承認、變更、放棄、反駁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行和解。
原告湖南賽锘工業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賽锘公司”)訴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加馬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17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由審判員陳永紅獨任審理,實習法官助理歐小晶協助審理,書記員雍家璇擔任法庭記錄。第一次開庭,原告湖南賽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雙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倩、被告天津加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延增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湖南賽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聶煒、被告天津加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延增到庭參加了訴訟(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突發,第二次開庭系視頻開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湖南賽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就其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標題為《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公司官方網站首頁置頂位置、在湖南和天津的省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且在微信公眾號上、公司官方網站首頁置頂位置的道歉聲明至少保留三十天,恢復原告名譽;3.判令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客戶作出解釋與澄清,恢復原告聲譽;原告的客戶包括但不限于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新疆庫爾勒中泰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及民營儲運油庫;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并賠償原告因主張權利所產生的費用20,000元(公證費和律師費);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系中國境內采取永磁電機原理的電動潛油泵并用于鶴管式安裝且以及頒發了Ga防爆證的企業。原告自2019年開展業務以來,經常被客戶詢問起關于潛液泵的安全性能等相關事宜。經原告詢問客戶得知,被告于2019年5月22日,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篇文章,標題為《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被告發布的文章中對鶴管潛油泵選型流程等事項進行了介紹后又以紅色字體做出“警示”,內容為“現電動鶴管潛油泵市場存在以下問題:“現在市場有一種永磁電機潛油泵...隨時可能發生掃膛..產生火花...很危險”被告列舉了5條問題,將其描述的潛油泵說成是一種危險性極大的產品,而其生產的綠牌潛油泵是安全的。被告在文章中所描述的該種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潛油泵”系原告生產與銷售的產品。原告系全國生產此類產品的三家之一,因此,被告的言論與文章具有非常鮮明的指向性。同時被告利用該文章長期在原告客戶處進行所謂的警示宣傳,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不利影響。由于原告生產與銷售的該類產品適用場合特殊,因此原告客戶與潛在客戶看到被告對原告的產品產生嚴重的質疑并有多家客戶與原告解除依據簽訂的購銷合同,致使原告在聲譽上,經濟上均遭受巨大損失。被告為達到推廣自身產品,惡意競爭的目的,肆意詆毀原告產品的行為明顯系違反了法律規定,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天津加馬公司主要答辯要點:一、被告在公眾號發表文章是對永磁電機潛油泵這一產品用于0區的安全性進行了客觀評價,并非針對原告,也并未指明是由哪家公司生產的何種品牌、何種型號的產品。二、被告發表評論文章的時間是2019年5月22日,原告取得0區使用防爆合格證時間是2019年10月29日,從時間順序上來看,被告亦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三、被告發表的評價依據的論據均系權威媒體的相關報道及對本領域相關專家的咨詢意見,在天津防爆所備案的使用說明書也證明了永磁電機潛油泵在0區使用確實存在危險性,被告沒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其僅是對針對大功率永磁電機潛油泵在0區使用的潛在危險性作出了正當性評論,不屬于誤導公眾,不構成商業詆毀,不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湖南賽锘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成立,系從事泵及真空設備制造;閥門、壓縮機及類似機械及電機的研發和制造;機電設備加工;機械設備、儲運設備(流體裝卸臂及配件);五金產品及電子產品銷售;自動化控制系統的研發、安裝、銷售及技術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天津加馬公司于2002年4月3日成立,系從事泵加工、制造;電纜、熱縮材料加工、檢測;機械零部件加工;物料搬運設備制造(機動車除外);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原、被告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有一定的競合。2019年2月12日,原告湖南賽锘公司取得國家防爆產品質量檢驗中心(天津)頒發的智能電動潛液泵(型號及規格:SN-QYB①-②/③)《防爆合格證》;2019年10月29日,原告湖南賽锘公司取得國家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頒發的潛液式電動泵(型號及規格:SN-QYB①-②/③)《防爆合格證》。
2019年5月22日,被告天津加馬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中發表《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該文章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告知讀者鶴管潛油泵選型流程,第二部分為警示,警示中載明:“現電動鶴管潛油泵市場存在以下問題:1.現在市場有一種永磁電機潛油泵,永磁電機自身帶有能量,隨時可能發生'掃膛',即轉子和定子的間隙只有0.2毫米,發生摩擦產生火花;綠牌潛油泵自身不帶能量,不會產生火花……。5.永磁電機內的磁鋼是脆性材料一旦碎裂,掉下的碎渣會產生火花。鶴管潛油泵的工作環境免不了經常碰撞,很危險”。原告就被告發布的上述文章至湖南省株洲市國信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并支付了公證費2000元。
另查明:一、被告天津加馬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中發表《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涉及到的永磁電機潛油泵,原告湖南賽锘公司不是該產品的國內獨家生產廠家。二、原告就本案訴訟事宜委托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代為訴訟,雙方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書》,原告花費本案律師代理費18,000元,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出具了相應金額的律師代理費發票。
再查明:2020年7月23日,案外人連云港華鑫石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致函原告湖南賽锘公司,內容為:關于我司2020年7月16日與貴公司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號HTXS-200716,合同內容為:【只能電動潛液泵、型號SN-QYB50-8/T、數量6臺、合同價款:156,000元】。基于現在市場上流傳貴公司生產的智能電動潛液泵永磁電機磁鋼存在打火及電機掃膛的使用安全性問題。我公司現決定:1.取消與貴公司簽訂的HTXS-200716號合同;2.暫停與貴公司的業務合作。基于我公司對合作伙伴負責的態度,要求貴公司盡快作出關于永磁電機產品安全性的解釋或證明。如果能夠證明產生產品沒有風險,我公司后期項目會酌情考慮使用貴公司產品。
庭審中,原告陳述:其與案外人連云港華鑫石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已解除《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解除合同時,案外人連云港華鑫石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還未向原告支付合同價款,其僅提交了《合同終止通知函》,未提交解除《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其他證據。被告陳述:其已刪除涉案文章。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工商登記信息、《公證書》、《防爆合格證》、《委托代理協議》、發票、《回復函》、(2021)湘民終163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案由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現綜合分析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本案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發表《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中,關于“永磁電機潛油泵”的警示風險的描述,雖然并非直接指向原告,但由于原告既是“永磁電機潛油泵”的生產廠家,又是被告的產品競爭對手,上述文章的內容足以使原告的用戶對其產品的安全性產生質疑。而原告生產的產品取得了國家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頒發的潛液式電動泵《防爆合格證》,被告也并無原告的潛油泵存在安全隱患的確切證據,故被告對競爭對手發表評論性言論,損害了原告的商譽,對原告構成網絡侵權。關于被告稱其發表評論文章的時間為2019年5月22日,原告取得0區使用防爆合格證時間為2019年10月29日,從時間順序上來看,被告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且被告在告知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提出警示,僅對永磁電機潛液泵這一產品用于0區的安全性進行客觀評價,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被告的不正當、不合理的評價,目的在于通過詆毀原告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削弱對方的競爭能力,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勢必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其所有公司的官方網站首頁、微信公眾號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原告名譽的主張,予以支持,被告應在其官方網站首頁、微信公眾號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連續十日,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查。對原告提出在湖南和天津的省級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客戶作出解釋與澄清,恢復原告聲譽的訴請,因被告已刪除涉案文章,且原告未提交其與客戶之間的合作關系受到涉案文章影響的相關證據,故原告的該項訴請無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是否需向原告賠償直接損失1,000,000元及主張權利所產生的公證、律師代理費20,000元的問題。本案中,被告雖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發布的文章在影響人們對原告產品的社會評價同時,也會導致部分商家降低購買永磁電機潛油泵的意愿,從而間接影響原告可預期的收入。但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直接損失為1,000,000元,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直接損失1,00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展開調查取證,進行公證、聘請律師而產生了相應費用,上述費用屬于為制止侵權所發生的費用,故對原告主張的合理費用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六)、(七)、(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南賽锘工業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查),并連續十日在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首頁、微信公眾號向原告湖南賽锘工業技術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二、如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本判決第一項履行義務,法院將公告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三、限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南賽锘工業技術有限公司支付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合理費用20,000元;
四、駁回原告湖南賽锘工業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賽锘工業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本判決確定的訴訟費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現金交納的,直接向華融湘江銀行駐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點交納。匯款或轉賬的,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戶名:湖南省財政廳國庫處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101××××0181。逾期未繳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后果。
審 判 員 陳 永 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實習歐小晶
書 記 員 雍 家 璇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第一款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